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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約定條款
第一條:申請會員必須在7天內交回入會申請書紙本(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7天內未繳回至公司,會員資格自動取消。經銷商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成為經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經銷商與本公司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係。 第二條:具以下資格,經本公司經銷商之推薦,並購買創業資料袋一份且填妥經銷商申請契約書,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成為本公司之經銷商。 1.凡中華民國年滿20歲(含)具法定完全行為能力者。 2.凡中華民國未滿20歲,需附上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3.經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者。 第三條: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任意轉讓其權益資格予他人;如經本公司同意之受讓人,應符合本契約第 二條之資格。 第四條:經銷商因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得由其合法之繼承人或代理人繼承或受讓其權利義務。 1.繼承人應符合本契約第二條之規則 2.繼承人有一人以上或係未成年者,應指定代表人或監護人,該代表人或監護人亦應符合本契約第二條之資格;在不違背本規章之原則下,監護人得代繼承人行使一切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經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經銷商契約、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本公司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第六條:經銷商於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直銷計畫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欺騙,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本公司資本額新台幣600萬元 2.本公司之事業經營策略、專業經營計畫、事業經營規範及公司營運規章,事業經營守則。 3.經銷商之權利、義務與獎金制度。 4.產品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 5.經銷商退出及退貨辦法。 6.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第七條:本公司經銷商不得從事下列各種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本公司得撤銷其經銷商資格。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第八條:經銷商自願解除契約者,可在簽訂經銷商契約書起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九條:傳銷商於前條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十條:經銷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商品及服務成本因時間因素所產生之耗損。若有不足缺漏或其他特殊狀況,本公司得視個別情況認定損耗之價值。 第十一條:經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經銷商因原交易所領得之獎金或報酬。 第十二條:經銷商因退換貨之事宜,其所屬組織內各上層經銷商,因該商品所產生之獎金及積分,本公司得予重計、扣繳或追回。 第十三條:本公司之產品若有任何瑕疵(含內外包裝及產品本身),經銷商及消費者在貨到十四天之內均可更換相同良品,或要求全額退款;逾期即視該項產品為正常品,一切退換貨手續按正常品之規範辦理。 1.消費者在辦理退換貨程序時,可直接向洽購人或親自至本公司辦理退換貨事宜。 2.經銷商若發現瑕疵品或接獲消費者之退換貨時,應填寫退換貨申請書。若拒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確實,均視為放棄換貨之權益。 3.單純更換瑕疵品為相同之良品時,本公司不收取任何費用。經銷商所持有的正常品,不得向公司提出更 換他項產品。 4.因個人囤積產品導致產品超過退換貨期限者,本公司不負任何退換貨責任。 第十四條: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1.經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本營運規章或其他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本公司得逕自向經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 2.因本規定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經銷商,其向公司所購入之商品,公司有權拒絕其退貨之要求。 第十五條:本公司經銷商除依契約內容暨營業規章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專「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有關稅務等法令之規範。 第十六條:有關本公司經銷商之資格取得、轉讓、權利義務履行及獎金發放等處理程序,除本契約書及營業規章之規定外,另由本公司訂定營業作業須知處理。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因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修正經銷商申請契約書及營業規章之內容條款,相關修正之內容條款經本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依法定時程自動生效及施行。
同意
不同意